(渭职院发〔2009〕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它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指南。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关键时刻,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在涉外活动中,既要讲究礼貌,又要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勤于治学。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志成为教育、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爱校意识,按规定佩带校徽,爱护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书和证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利益,履行集体公约。不组织、不参与“同乡会”等活动;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第七条 热爱劳动,自觉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参加劳动时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按时认真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爱惜粮食、节约水电、衣食俭朴,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费。
第九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参加非法的社团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敬老爱幼、乐于助人;买饭买菜、借还图书要按序排队,不得插队;观看演出、比赛等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闹事;要爱惜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得刻划、毁坏桌椅,不得污损墙壁。
第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说话办事力求有据;谦虚谨慎,言行一致,虚心接受他人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制造和传播有害团结和有损他人利益的流言。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遵从校训,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学习上,同时,应注意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利用可支配时间。认真预习、听课、做笔记,及时复习和总结已学知识,积极参加课堂实验、教学实践和教育实习;充分利用课堂和课外的学习时间,按要求上好自习。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有病有事要请假。禁止在学习时间内擅自外出,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第十四条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和出入教室,上课发言应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有异议,一般应在下课后提问和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老师安排,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除必需的文具用品和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进场后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缺页及其它疑问的,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流,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不得夹带、传递纸条,不得预先将考试有关内容抄写在桌面等处。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涂改试卷。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掌握各项专业技能,注意积累专业资料,积极参加职业基本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出操(早锻炼)、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学生须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楼各房间配备的公用家具不得随意调换、搬离、拆除或改装;出入宿舍楼应自觉接受管理员查询,携贵重物品出楼,应主动交验登记;不得在宿舍楼内使用炉具、违章用电、违章照明。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楼内追逐、喧闹、起哄、酗酒、吸烟;禁止进入异性宿舍;休息时间,禁止在宿舍楼内放收录机或从事其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宿舍楼内严禁燃放鞭炮和从事其他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道、楼梯等处存放自行车、堆放或燃烧杂物;按时归宿,晚归者应向宿舍管理员交验学生证,并登记晚归原因;严禁夜不归宿,不得在宿舍内留客住宿。
第十九条 自觉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个人生活用品摆放整齐,起床后要及时整理内务;不得向走廊和阳台泼水、乱倒垃圾,禁止从窗户向楼下泼水、抛掷酒瓶等器物,严禁在楼道等场所小便。
第二十条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或因责任事故造成公物损坏的,要加倍赔偿;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
第二十一条 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院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二条 着装要文明得体。校园内不得敞胸露怀、不得光脊背、穿拖鞋;无特殊情况,不得穿戴有公安、武警、工商、税务、铁路等职业标志的服装;禁止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礼堂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发式大方,不浓妆艳抹,不随地吐痰;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勤换。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合做到举止端庄大方。男女交往应自尊、自重、自爱,禁止在校园内挽臂揽腰、依偎搂抱,严禁男女交往中发生不道德行为。
第二十五条 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讲话注意场合,提倡讲普通话,坚持礼貌用语。说话不夹带粗俗字词,不谩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吸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事需要进入办公室、教师休息室、教工娱乐场所,要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二十八条 遵从交往礼仪。在宿舍,有老师、领导和年长的客人来到时,应自行起立,问候让座;路遇老师,应主动问好、致意;开会或活动时,如有老师领导到场,应起立并鼓掌欢迎,散场时,应礼让老师、领导先行退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范,一般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