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6-21 点击数:

(渭职院发〔2009〕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在册学生,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国家法令,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办,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院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中虽未得到财物,但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团伙的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诈骗、破坏公共财物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共财物者,除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买卖非法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告、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或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威胁谩骂教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聚众起哄闹事、摔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公共场合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嬉闹者,经劝阻无效时,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晚上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及校园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给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考试作弊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行为者,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影响稳定和安全的信息或言论,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非法散布、传播或主动浏览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踢坏门窗或损坏桌椅、图书,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电器、通讯、网络或教学仪器设备、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安全危害,后果严重者,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男女交往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按规定应给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写出改正错误情况思想汇报和申请,所在系提出解除察看期或开除学籍的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犯有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特殊情况,学院可直接给予处理;记过以上处分,由系上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学院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除张榜公布外,由学生所在系分别送交学生本人,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送达学生家长。

(三)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所在系负责告知受处分的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一般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另“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代培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15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学院地址: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科教园区    邮编:7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