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教〔2009〕2号)
为了严肃校纪,加强对学生考试行为管理,促进考风建设,根据《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有下列行为者,以违犯考试纪律论处,扣除其该门课程成绩10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处理。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数表等物品者;
3.在考场吸烟者;
4.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包括计算器);
5.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6.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7.已起身交卷又改动试卷者;
8.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卷时迟迟不肯交卷者。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以作弊论处,扣除其该门课程成绩20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处理。
1.开考后发现带有夹带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3.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4.考试结束,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须重修,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2.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四、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考试作弊的必须连同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考点办公室。
2.教务处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征得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立即公布。
五、违犯本细则中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不得无理取闹,托人说情。
六、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