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发〔2011〕57号)
为表彰在教学第一线涌现出的教学理念先进、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效果好、职业技能强的教师,强化“名师”意识,增强“名师”效应,发挥“名师”作用,推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专兼职教师。任期内的教学名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学院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名。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于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三年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
(四)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近三年来,直接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每学年不低于额定工作量(专任教师180学时/年,兼职教师120学时/年)。
(五)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中表现突出,教学成果显著,得到师生普遍认可。近三年来,综合评教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无教学事故。
(六)近三年来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类技能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七)学术造诣高,积极从事科研工作,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近4年来,获得下列成就之一:
1.主编或参编有较大影响的教材;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至少1篇核心期刊);
3.主持过院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4.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5.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教学名师候选人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部门审核:由所在处室、二级学院(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同等情况下,按下列条件排序:1.双师型教师;2.三年教学工作总量;3.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4.年度考核结果。
(四)专家评审。
(五)公示。
(六)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奖励
(一)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教学名师”证书。
(二)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