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发〔2010〕8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给予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中,考试课由平时成绩(不低于30%)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由教师自行组织考核(学期成绩由三次以上的平时考核成绩组成)。
第七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各二级学院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三)凡单独设置的实训、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取得国家级证书者,经教务处组织专业人员认定后可作为相关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八条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九条 加强和改革学院的考试工作,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处理。
第十条 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并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或重修。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最后一学期外,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一次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该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二)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三)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者,在校期间一律不予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四)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不得降低命题要求。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第二次补考”字样。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有证据表明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利于其专长的发挥;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学生将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办理转专业的程序如下:学生填写《专业调整审批表》,签署家长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三年制学生入学已超过两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入学已超过三个学期;
(二)拟转入专业学生人数已经饱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其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且成绩及格,其已修完的课程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学生转专业以前,其可予以承认的所修原专业课程门数,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时,可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期间)两年制学生为4年、三年制学生为5年、五年制学生为7年。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 确因病需休学1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仍按照休学1年处理: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须制订休学期间的课程自学、补习计划,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学期末参加不少于1/3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若复学年级该专业停招,可安排学生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一)在规定的年限(含休学期间)内已肯定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无法继续办理休学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旷课两周(含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需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退学者,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应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包括归还贷款)。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处理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退回其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取消处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规定的各门课程未能全部及格,尚有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未能全部及格,经补考后仍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