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处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我校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卫健委、教育部、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开学返校前:

1.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擅自返校;

2.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不按规定居家打卡、测体、上网课;

4.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

5.不遵守居住地或工作、实习、见习地管控,随意往返高、中、低风险地区;

6.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明知共同居住的人身体状况异常而故意漏报、瞒报、谎报;

7.瞒报、漏报、谎报自己与确诊、疑似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

8.违反学校错峰返校相关规定。

(二)开学返校后:

1.故意逃避入校体温检测或不主动接受班级晨、午检;

2.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或带入、留宿校外人员;

3.随意外出,或者虽有特殊情况但未按照学校封闭期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

4.越门、翻墙外出或搭乘他人车辆私自离校外出;

5.违反学校错峰上下课相关规定。

(三)在网上散播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四)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五)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身体乏力等疑似症状,不主动按规定上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传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据《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处分的解除等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八条 我校实习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我校非全日制在校学习的高职扩招学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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