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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2014-04-15 08:33  

(渭职院发〔2009〕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就业推荐表》的管理

 

第二条 《就业推荐表》是学院根据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竞争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三条 学院毕业生推荐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

第四条《推荐表》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院招生就业处设计、制作、发放。

(二)《推荐表》统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

(三)《推荐表》的填写应真实可靠,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给用人单位。

(四)《推荐表》中的系评语应实事求是,系须审查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并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系公章。

 

第三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是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格式合同,是目前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接收合同载体,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不参与协议签订,学院签章只是起到见证作用。

根据省就业主管部门要求,与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还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就业协议书》是学院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签约意向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院招生就业处发放,各系统一领取,造册登记。

(三)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所在系填写意见签章后,以系为单位交招生就业处作为派遣的依据。

(四)《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院、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各执一份,非原件无效。以各种名义欺骗学院,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由各系专人持原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

(六)《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只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院招生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八)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九)签定协议书时有关说明

凡参加专升本考试的,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给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巳报考专升本,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的字样,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如因考取专升本、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将学院发给的协议书交回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使就业协议得以实现。

除协议书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外,签订协议的各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栏内加以补充确定。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址。

(二)无独立用人权的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除省部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外,均需要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签字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后,到所在系签字盖章,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

(四)招就处审核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第十条 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缺少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不符合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毕业生专升本后,可依据原先签定协议依法解除。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取消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进行。如果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办理调整手续。双方解除协议后,毕业生应在所在系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协议书》补发办法

毕业生的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确因特殊情况协议书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交招生就业处按补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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