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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4-04-15 08:32  

(渭职院发〔2009〕67号)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实现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服务能力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建设就业基地,开辟就业市场,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就业策划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实现大多数毕业生在学院指导、推荐下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派遣到接收用人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派遣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外省生源的毕业生按生源所在省要求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而本人申请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或人事代理部门,自离校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虽落实工作单位,但用人单位不接受档案和户口的,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以转到有关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在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一年内(第二年6月30日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院为其办理改派手续。超过一年,按非应届毕业生的规定办理,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六条 学院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就业、面向基层就业、面向艰苦行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七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推荐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落实同意接收后,学院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档案和户籍,学院帮助落实到有关人事代理部门。

 

第三章      签约规定

 

第八条 毕业生须使用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及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参加学院和有关方面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为维护学院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方案。

2.毕业生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中毕业生基本情况和相关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见证方,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盖章生效。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生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情况经招生就业处认定后生效。

4.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交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备案。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因单方面要求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6.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统一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函件,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签订新的就业协议。原接受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必须缴纳后方可办理。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维护协议严肃性的原则,不得随意违约。学院不支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违约。

8.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和唯一编号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一人一份,不得私自转让、涂改、复印、仿制。毕业生重新申请新的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结业生也可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根据本人自愿按规定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政策、就业知识、就业技巧等。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就业优先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就业指导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求职择业的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2.毕业生就业指导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利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招生就业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系负责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自荐材料的准备

自荐材料一般包括求职信、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个人简历、附件(证书复印件)等内容。

1.求职信。其中包括个人履历、择业愿望及在校学习、社会实践的情况简介。

2.成绩单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成绩、英语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技能鉴定证等。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处加盖公章。

3.毕业生推荐表的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按实际情况填写,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推荐表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4.荣誉证书。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员以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等证书。

5.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发明证书、参与创新的项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各类文章、论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等。

6.证明自己具备某方面素质或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就业信息。就业信息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资源等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在学院招生就业网、就业信息公布栏公布,也可以利用书面材料、口头传达等多种形式快捷、准确、迅速地向毕业生公布。

 

第五章      推荐与派遣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是学生处、教务处、各系与招生就业处在毕业前夕对毕业生从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的鉴别认定,认定毕业生能否取得就业推荐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认定合格的毕业生将有资格获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否则不能正常就业。

第十四条 推荐毕业生。学院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毕业生。通过学院提供的就业市场、双选供需洽谈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为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不同专业、不同特长的毕业生。同时,学院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就业宣传册等形式开展就业宣传。

第十五条 编制就业建议方案。学院在6月15日前依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我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上报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经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1.不顾用人单位需求,坚持个人无理要求,在用人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就业用人单位报到的。

3.准就业顶岗实习期间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调整派遣。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提出书面改派申请,持原报到证和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就业的,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后,持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和生源地意见,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派遣手续。

3.毕业生的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章      各级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制度。

2.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按时向省高校就业服务中心统计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并按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3.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4.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

5.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供求信息,组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6.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工作,建立和维护学院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7.组织办理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改派手续。配合办理毕业生的离校工作。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进行毕业生的择业意向调查和往届毕业生的质量跟踪调查。

9.协助学院考核奖励各系部年度的就业工作。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按照要求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搞好毕业生就业方面的调查研究。

3.拓宽就业渠道,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就业基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洽谈会,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

4.做好毕业生签约服务工作,督促帮助学生签约,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5.采集毕业生信息,联系就业单位,汇总毕业生就业情况。

6.统一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表格,指导填写并做好资格审核。

7.收集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证明、就业合同等有效就业材料,作为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依据。

8.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毕业生参加准就业顶岗实习和有关就业信息。

9.完成学院下达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及其他工作。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一把手”工程。

第二十五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及一次就业率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布各专业的就业率和就业状况,并以此作为各系招生计划调整和专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参数。

第二十七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毕业生就业率计算公式:(毕业生总人数—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第二十八条 就业率的统计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为依据,由各系收集整理,并按要求上报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具体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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