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发〔2009〕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的一支重要队伍,是学院学生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生处、二级学院双重领导机制。学生处负责制定学院辅导员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负责并指导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审定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具体的领导、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高、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人文修养,处事公平、公正。
第五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学生管理工作,懂得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善于沟通,为人亲和,勤奋踏实,责任心强,工作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研究学生状态的能力,并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院、系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拟订当年度学生教育工作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九条 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学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新生入学接待工作和毕业生离校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道德文明和班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环境,促进良好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十四条 巡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组织、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和指导学生干部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责任心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协助班主任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和奖惩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的搜集和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工作调查,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经常深入班级、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成才、交友择业、健康生活等方面具体情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强、自理的优良品质。
第二十条 关心贫困学生的生活,落实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为学院相关部门提供与学生资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要求入住学生公寓,做好公寓区的值班工作,双休日轮流值班。
第二十三条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坚持正面引导原则,激励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严格要求和尊重学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建设良好的班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方法上应正面启发,积极疏导,注意融科学性与人文性于一体,提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成效,形成工作特色。对学生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榜样示范,表扬和批评适度,奖罚科学。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院有关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按时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
第二十八条 定期向有关学生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一定量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等科研活动。
第五章 辅导员聘任程序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标准,择优录用,聘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按高职师生比不低于1︰200、中专按师生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根据各系学生人数,结合各系申报的实际情况,核定专职辅导员人数,报人事处审定后,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组织对符合条件自愿报名的教职工审核。
第三十三条 各系按应聘志愿在通过审核的人员中择优选聘,报学生处,学生处将结果报人事处审定后,签定三年的聘用合同,办理上岗手续。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学生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计划的选拔优秀学生辅导员参加省内、国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活动。
第七章 辅导员待遇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辅导员优先。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辅导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
第四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双重积分考核制度。每学期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成绩为两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第四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5分)。 辅导员对一学期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进行个人自评,提交写实性述职报告,按要求公开述职。
(二)日常工作考核(80分)。每月由二级学院依据《辅导员日常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对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及其所带班级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次月5日前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将对系学生工作考核结果与系评分汇总联评,联评成绩予以公示。学期该项得分为本学期月平均成绩。
(三)学生评议(7.5分)。每学期末由二级学院从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范围内随机组织1/5数量的学生按照《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评议打分表》对辅导员进行评议评分,取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
(四)辅导员互评(7.5分)。每学期末由学生处、二级学院组织全体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互评打分表》根据实际情况分系、分组互评打分,每名学生辅导员的平均得分为其该项得分。
(五)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学生处汇总统计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辅导员年度考核结合学院年度考核进行。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年度优秀辅导员人数参照学院年度考核有关办法拟定。
(三)年度优秀辅导员以辅导员考核成绩排序产生。优秀辅导员学院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予以解聘。
1.连续二周不按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无故不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和培训共计超过三次者;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退学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学校、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院行政、党纪处分的。
(五)考核结果存入其本人档案,若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在一月内可向人事处提出复议,复议后以复议结果为准。
(六)考核结果为辅导员任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重要依据。优秀辅导员将作为评选“全国优秀辅导员”、“省、市优秀辅导员”和院部先进个人的候选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